华宁县保障性住房阳光家园住宅小区一期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公示


2017年9月,《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转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2017年11月13日,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对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做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华宁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于2019年07月01日在华宁县组织召开了华宁县保障性住房阳光家园住宅小区一期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自主验收会议,成立了华宁县保障性住房阳光家园住宅小区一期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验收组由建设单位华宁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水土保持验收报告编制单位,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单位组成。验收组认为,华宁县保障性住房阳光家园住宅小区一期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落实了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要求,完成了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目标值,符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验收组一致同意华宁县保障性住房阳光家园住宅小区一期项目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经验收组与会议审议,形成了《华宁县保障性住房阳光家园住宅小区一期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现将华宁县保障性住房阳光家园住宅小区一期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及资料予以公开,详见附件。

相关下载

附件2:华宁县保障性住房阳光家园住宅小区一期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验收公示)1562114737508

附件3:华宁县保障性住房阳光家园住宅小区一期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验收公示)1562114737508

附件1:华宁县保障性住房阳光家园住宅小区一期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验收公示)1562114737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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