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水利(水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办水总〔2016〕132号),为适应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需要,结合云南省实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云南省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以下简称“调整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办法是对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14〕429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办水总〔2016〕132号)部分内容进行调整补充后,作为我省水利工程营改增后设计概(估)算编制办法。
二、调整办法适用于省级立项审批和省级补助的中型水利工程,其他项目参照执行。
三、调整办法自下发之日执行,项目审批前应按调整办法调整概(估)算成果。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9月22日
下一页: